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埋樁與管理 ( 105 年 04 月 12 日)
第27條
都市計畫樁之埋設依下列規定:

一、定位:挖坑前應先檢查樁位有無異動,是否正確,否則應重新測定, 次在樁之垂直方向設置經緯儀或十字樁,以交會法對準樁之中心,然 後固定經緯儀方向線或十字樁之交會線,以為標定樁位之依據。

二、石樁挖坑:以樁位為中心開挖四十二公分方形坑,其深度至少為四十 六公分,如樁頂露出地面超過十公分者,應於底層再舖大卵石、級配 及混凝土十六公分後,灌一:三:六混凝土八公分搗實之。

三、石樁埋設:將樁安放於坑內,以經緯儀或十字樁校正樁位後固定之, 次將一:三:六混凝土,沿樁之四周灌至坑深二分之一時校正樁位, 使其準確正直後,以混凝土將坑填平。在現有鬆土路面者,樁頂宜與 路面平;其餘地區以露出地面十公分為原則。道路中心樁及其交點樁 (IP),埋設在現有水泥或柏油道路上時,為避免損壞及妨礙交通, 應依前條第三款規定埋設。

四、鋼標埋設:以樁位為中心鑽挖圓形坑,其深度因路面材質不同由五點 五公分至七點五公分,樁頂露出路面零點四公分,膠著固定之。

五、檢核:埋設完竣後,再檢查樁位中心,其誤差應在五毫米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