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選點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52條
圖根點之選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便於保存,並顧及戶地測量之便利。

二、選在行政區界及重要河川、道路、山腳或堅硬之固定物等處。

三、塔尖、避雷針等永久固定突出物,應以多方向交會法測定之。

第53條
圖根點應均勻配布,並涵蓋全區。

幹導線及支導線選點,應先於地形圖、基本圖、航測照片或地籍藍曬圖上 規劃各級導線之走向及配布。

第54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 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第55條
交會法所用方向線之長,應在三百公尺以上。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

第56條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 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 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