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選點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54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邊長,以五十至一百五十公尺為原則。

每一導線含起迄點之總點數,幹導線應在十五點以內,支導線應在十點以 內。但為地勢所限得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