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地面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9條
戶地測量以圖解法為之者,其作業方法如下:

一、地籍調查。

二、展繪基本控制點、圖根點。

三、測量補助點。

四、界址測量。

第90條
展繪已知點,應依各點之縱橫坐標,就圖廓及方格網,按既定之比例尺, 嚴密施行,並以距離檢查之。其展繪誤差不得超過零點二毫米。

第91條
戶地測量採圖解法者,其已知點不敷需用時,得以平板儀採圖解交會法或 圖解導線法,測量補助點。

第92條
圖解交會法採前方交會或側方交會者,其觀測方向線應有三條以上,角度 應在三十度至一百二十度間,示誤三角形之內切圓直徑不得超過零點二毫 米。

第93條
圖解導線應於已知點間連接。其圖上閉合差,不得超過 0.2 毫米 √N ( N 為總邊數,N≦6),並應平均配賦於各點。

第94條
圖解法戶地測量應採光線法、導線法、半導線法、支距法或交會法施測。

但採導線法或半導線法者,應隨時檢查並閉合之。

第95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為之者,其作業方法如下:

一、地籍調查。

二、編定界址點號。

三、界址測量。

四、建立基本資料檔及展繪。

第96條
界址點號依下列原則編定:

一、界址點編號以阿拉伯數字編之。

二、每地段由1號開始,中間不空號,連續編號;如界址點漏編點號者, 以已編號碼之次一號碼補編之。若一地段劃分為若干單元進行編號時 ,後單元之起始號碼,應銜接前單元之終止號碼。

三、每一單元之點號,應自右而左,從上而下依”S“形順序編列之,不 得重號。

第97條
戶地測量採數值法者,以光線法為主,並得視實地情形,採直線截點法、 導線法或交會法等為之。

第98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圖根點或都市計畫樁測量 之成果觀測及計算之。

第99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 (含) 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 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 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 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

第100條
戶地測量得採自由測站法為之。

第101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之縱橫坐標,計算至毫米止。

第102條
數值法戶地測量成果,除依第九十條之規定展繪外,得以自動繪圖儀展繪 之。

第103條
每宗地相鄰界址,應以直線聯結之,並儘量將各邊邊長予以實量後註明於 圖上。

前項相鄰界址如係弧形者,應以弧線聯結之。

第104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在圖廓外能測其整個形狀者,應測全之,如不能 測其整個形狀者,應測至圖廓外二公分處止。

第105條
宗地測量完竣應編列暫編地號,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