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地面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99條
界址點之水平角觀測,應以精於 (含) 二十秒讀經緯儀,於一已知點上整 置,並標定較遠之另一已知點後,就每一界址點正倒鏡觀測一測回,施測 五至十點及觀測完畢後,應回歸至原標定之已知點,正倒鏡觀測檢查之, 其較差不得超過四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