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戶地地面測量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04條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在圖廓外能測其整個形狀者,應測全之,如不能 測其整個形狀者,應測至圖廓外二公分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