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
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
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
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
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
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予調
處。
第一項規劃應考量農業發展、古蹟民俗文物維護、自然生態保育及社區整
體建設。
農村社區內私有土地符合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
,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
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
重劃。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
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
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
成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關之籌備作業、重劃會組織、重劃申
辦程序、重劃業務、准駁條件、監督管理、獎勵、違反法令之處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獎勵事項如下: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重劃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應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合計超
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面積合計超過私有土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之同意,就
重劃區全部土地辦理重劃,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