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重劃區之選定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8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同 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採 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