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重劃區之選定
( 91 年 12 月 11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一、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二、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三、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四、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 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 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