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選定重劃區後,先徵詢農村社區更
新協進會之意見,辦理規劃,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並邀集土
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
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予調
處。
第一項規劃應考量農業發展、古蹟民俗文物維護、自然生態保育及社區整
體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