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條第五項及志願服務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或具前項第二款資格, 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前項不 得申請之限制。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 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 制其所服替代役類 (役) 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

第3條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役類別 及員額需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 章,並公告之。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經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暫不 徵集。 四、甄選: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 ;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第一項第二款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 、服役期限、待遇及限制條件等事宜。

第4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 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 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二、專長資格: (一)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二)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 證照者。 (三) 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 三、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 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 代役。 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 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