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2條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或具前項第二款資格, 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前項不 得申請之限制。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 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 制其所服替代役類 (役) 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 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