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4條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及甄試順序如下: 一、宗教、家庭因素:役男因宗教信仰理由合於第五條規定,或因家庭狀 況合於第十一條規定而申請者。 二、專長資格: (一)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二)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類別專長 證照者。 (三) 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指定之相關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 三、志工資格: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 小時以上,具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役男,得優先服該相關類別替 代役。 四、一般資格:役男不具前三款所列資格而申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之役男,如經甄審未入選或條件不合時,得依其 志願備選一般資格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