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3條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役類別 及員額需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 章,並公告之。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經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暫不 徵集。 四、甄選: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 ;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第一項第二款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 、服役期限、待遇及限制條件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