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八、國慶日:十月十日。

九、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第3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 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 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5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5-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 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5-2條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 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