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5-1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 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