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3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 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 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