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4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 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 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 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 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 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 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第15條
司法院於受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自行申請轉任法官之申請後,應即 將其所提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並於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就資格審查 合格者辦理下列事項:

一、專門著作審查。

二、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事項。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檢察署、申請人曾任職機關(構)學校或其他有 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教學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 等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之專門著作審查,由司法院聘請三名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以 全體委員評定成績總和之平均成績達七十分為及格。

經依第二項規定審查及格者,司法院應併同第一項相關資料,提請本會視 缺額情形擇優遴選之。

第16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 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

第17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