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6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 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