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102 年 04 月 17 日)
第14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 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 ,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 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 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 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 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 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