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規則  ( 106 年 11 月 07 日)
第1條
為規範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相關運作事宜,以增進 議事品質並發揮政策規劃、協調及統合功能,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

第3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合計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4條
委員會議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行使職權,議決下列事項:

一、逾半數部會業務相關事項。

二、與地方建設相關事項。

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5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製: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列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變更之。

第7條
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內容及其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委員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 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紀錄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或修正。

第8條
本會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得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 ,得指定或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其他有關人員。

第9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 之。

第10條
委員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需要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11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 之規定,對外應嚴守秘密。

第1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