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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情報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區分如下:

一、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安全情勢要況。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

(三)每週要情研析。

(四)年報。

二、不定期情報研析報告:

(一)專報。

(二)專題。

(三)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相關報告等。

第3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 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 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 副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 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 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及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 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 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及法務部調查 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 機關之需求調整之。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各級政府機關填具之「國家情報研析報告運用回覆單」(如 附件),瞭解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運用價值及掌握未來情蒐需求。

第5條
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 「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之保密用語。

第6條
情報研析報告應保存完整檔案紀錄,並依法辦理保密事宜。

第7條
經主管機關分發各級政府機關,未涉及情報研析之機密情報文件及報告, 其分發及管理方式,準用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