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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對象如下:
一、專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
書長。
二、一週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
長。
三、安全情勢要況: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及
副秘書長。
四、每週要情研析: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
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
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及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
五、年報: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
書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
任委員、國防部參謀本部參謀總長、國防部參謀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次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局長、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主任及法務部調查
局局長。
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
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
機關之需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