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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各級政府機關填具之「國家情報研析報告運用回覆單」(如 附件),瞭解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運用價值及掌握未來情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