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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5條
分發政府機關或首長之情報研析報告,均應按國家機密保護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完整標示或註記「機密等級」、「機密屬性」、「保密警語」、 「浮水印」、「保存期限與解密條件」等必要之保密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