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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
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
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
之條文,不再討論。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
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
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
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
,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
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
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