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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議案審議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9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