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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議案審議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15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 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 ,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 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 一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