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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議案審議 (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10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 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