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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總辦事處辦事細則  各級人員之職責 ( 36 年 06 月 15 日)
第4條
秘書主任及總務主任承院長及總幹事之命處理左列各項事宜:

一、本組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訂。

二、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督促及考核。

三、主管工作進行狀況之檢討及改進。

四、所屬文牘員出納員及以下人員任免之擬議。

五、所屬人員考成獎懲之擬議。

六、來文之擬辦。

七、主管範圍內重要事項處理辦法之簽擬。

八、機要文件之撰擬。

九、本組對外及對各所處文件之核判。

十、就主管範圍內隨時提請院長及總幹事注意之事項。

十一、擔任各種重要會議之紀錄 (院務會議紀錄由秘書主任擔任,人事委 員會開會紀錄由總務主任擔任,本處處務會議由秘書、總務兩主任 輪流擔任) 。

十二、院長總幹事交辦及各所所長各籌備處主任託辦之其他事項。

第5條
秘書承院長總幹事之命受秘書主任之指導分別負責處理左列各項事宜:

一、本院印章關防之保管。

二、重要稿件 (包括中西文字) 之撰擬。

三、文稿之審核。

四、承辦事項處理辦法之簽擬。

五、本院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備。

七、擔任各種臨時會議之紀錄。

八、有關本院工作之對外接洽。

九、院長總幹事交辦及各所所長各籌備處主任託辦之其他事項。

第6條
幹事及專員承院長及總幹事之命,受所在組主任之指導,辦理指定之工作 及隨時交辦之事項。

第7條
文牘員承秘書主任之命,受秘書之指導,辦理例行文稿之撰擬、上行文件 之繕寫、 國父紀念週及國民月會之紀錄及其他交辦事項。

第8條
出納員承總務主任之命,辦理公款之領取、現金票據證券之保管、點收存 支付出開發支票及報送印鑑等事項。

第9條
秘書組之事務員承秘書主任之命,受秘書之指導,辦理例行文稿之撰擬 公文之校對及收發,遇必要時並襄助繕寫事宜。

第10條
總務組之事務員屬於庶務部份者承總務主任之命,分別辦理物品之購置保 管、暨領發財產之登記、公役之管訓、會場之佈置、庭園之整理、房屋器 具之修繕、公共衛生、警衛、消防、防空及有關庶務之對外接洽等事項; 屬於出納部份者,承總務主任之命,受出納員之指導,分別辦理本組文件 之收發、文稿之撰擬、冊表之編製、帳目之登記、原始憑證之核對及彙轉 表件之審核等事項。

第11條
書記受主管人員之指揮,辦理繕寫、登記、保管檔卷及其他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