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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秘書主任及總務主任承院長及總幹事之命處理左列各項事宜:
一、本組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訂。
二、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督促及考核。
三、主管工作進行狀況之檢討及改進。
四、所屬文牘員出納員及以下人員任免之擬議。
五、所屬人員考成獎懲之擬議。
六、來文之擬辦。
七、主管範圍內重要事項處理辦法之簽擬。
八、機要文件之撰擬。
九、本組對外及對各所處文件之核判。
十、就主管範圍內隨時提請院長及總幹事注意之事項。
十一、擔任各種重要會議之紀錄 (院務會議紀錄由秘書主任擔任,人事委
員會開會紀錄由總務主任擔任,本處處務會議由秘書、總務兩主任
輪流擔任) 。
十二、院長總幹事交辦及各所所長各籌備處主任託辦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