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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議程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8條
本院會議議程由秘書處編擬,經院長核定後,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 會前二日送達各出列席人員。但機密議案得於會場臨時分送,並於會後收 回。

第9條
本院會議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地點、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

討論案件應具案由、說明及擬辦,並附相關資料。

第10條
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院部會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及各機關(構)、學校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之任免名冊。

四、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五、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六、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七、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八、考選部重要業務報告。

九、銓敘部重要業務報告。

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要人事考銓業務報告。

十二、考試院秘書長重要工作報告。

十三、其他報請核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

第11條
下列事項應列入討論事項:

一、關於考銓政策之決定。

二、關於本院施政綱領、年度施政計畫及概算。

三、關於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四、關於院部會發布及應由院核准之重要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及事例。

五、關於舉行考試與典(主)試委員長人選之決定。

六、關於院部會間共同事項。

七、出席人員有關考銓事項之提案。

八、其他有關考銓重要事項。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討論事項後,臨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