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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下列事項應列入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三、院部會薦任第九職等以上正副主管人員及各機關(構)、學校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人事正副主管人員之任免名冊。
四、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本院主管之歲入歲出預算及決算。
五、國外考察及國內分區視導考銓業務考察計畫。
六、各種類考試及全部科目免試辦理經過。
七、各種考試增加錄取名額案與依法補行錄取案。
八、考選部重要業務報告。
九、銓敘部重要業務報告。
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重要業務報告。
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重要人事考銓業務報告。
十二、考試院秘書長重要工作報告。
十三、其他報請核備事項及有關報告。
未及編入議程之緊急或重要事項,得於議程報告事項後,臨時提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