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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總則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 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

第3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

第4條
本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中公推考試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5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 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順延於後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

第6條
本院會議議決事項,由院長執行之。

第7條
本院會議考試委員座次,每屆第一次會議前抽籤編定,以後每滿一年得抽 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