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試院會議規則  總則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3條
本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開會人數,以第二條第一項應出席人員實有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