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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總則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5條
本院會議每星期四舉行一次。院長或其他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認為必 要時,得改開秘密會議或召集臨時會議,或停止舉行會議。

前項會議日期如逢例假日,得順延於後一日舉行,或停止舉行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