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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總則 ( 104 年 04 月 02 日)
第2條
考試院會議(以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 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