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退休 ( 87 年 07 月 14 日)
第6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7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8條
從業人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 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 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 年者,以五年計。

二、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一) 工作年資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半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 者不計;合計最高以三十五個基數為限。 (二) 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滿半年者,以一年計算,未 滿半年者,給與一個基數。 (三) 依前條第二款規定應即退休之從業人員,其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 ,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其剩餘年資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休金之給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計算之工作年 資,不論勞動基準法施行前與施行後,合計不得超過十五年。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退休金給與之基數,合計總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