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 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3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應考人有法醫師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 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 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 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 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 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一般醫學 二、臨床法醫學 三、法醫病理與解剖學 四、法醫毒物學 五、法醫生物學 六、法醫法規、倫理與公共衛生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一般醫學採測驗式試題,法醫法規、倫理與 公共衛生採申論式試題外,其餘各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 試題。

第7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 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 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 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8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9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 算。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 照。

第1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