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中 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學程, 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 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依前項第二款資格應考者,其應修習之法醫學程、法醫實習及國內外法醫 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專業訓練,依法務部訂定之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 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