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 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 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 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系統經營者所定之民眾登記使用辦法,應秉持公平、公 開、公正之精神,對於首次申請登記之民眾或團體予以優先使用,並以先 登記先使用為原則。

前項辦法應包括以書面告知當事人登記使用之相關權利義務。

系統經營者應合理排播節目,避免同一個人或團體過度使用頻道時段,並 不得對登記使用人為排播時之差別待遇;對於新播或首播節目,應於其登 記使用之時段優先予以播送。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 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 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