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 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 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