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 105 年 10 月 13 日)
第3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本辦法訂定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以適當方式向大眾 公開,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公用頻道設置及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規劃依據。

二、訊息揭露及鼓勵大眾使用之方法。

三、為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力、財務、設備及其他資源規劃。

四、民眾登記使用辦法及節目排播原則。

五、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合法使用說明。

六、閱聽民眾申訴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之處理機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