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 88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為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 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特設中央通訊社 (以下簡稱本社) ,並制 定本條例。

第2條
本社為財團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台幣一千萬元為創立基金,其設置依 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條
本社之任務如左:

一、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

二、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促進國際對我國之瞭解。

三、加強與國際新聞通訊社合作,增進國際新聞交流。

第4條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4-1條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 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第5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 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6條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 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7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 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 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第8條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

第9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 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10條
本社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
本社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第12條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 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 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第13條
本社捐助章程由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14條
本社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 算,其財產歸屬於國庫。

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