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 88 年 01 月 20 日)
第7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 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 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