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 88 年 01 月 20 日)
第12條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 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 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