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設立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9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 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設置土壤前處理設施前。

四、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五、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六、設置貯留設施前。

七、設置稀釋設施前。

八、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九、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第10條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 明文件影本。但新設事業尚未取得者,不在此限。

四、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廢(污)水、污泥其產生、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 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有特殊情形者,如原廢(污)水水質 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暴雨或停電等情形,其操作處理流 程。

(三)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四)緊急應變方法。

(五)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六)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另 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項目、濃度及排放量。

五、納管事業,其同意納管文件影本。

六、採行土壤處理者:

(一)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檢測報告。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土地區段地籍資料影本及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同意文件影 本。

七、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受託處理同意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簡稱 環評書件)影本。

十、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揭露 排放廢(污)水污染物之濃度與排放量計算等之相關文件。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 理後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本。

十二、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 糞尿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

十三、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四、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及第六款第一目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第11條
核發機關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採土壤處理者,其適用土地區段位置。

六、核准水措種類及有效期間。

七、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