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
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設置土壤前處理設施前。
四、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五、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六、設置貯留設施前。
七、設置稀釋設施前。
八、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九、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基本資料表。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
明文件影本。但新設事業尚未取得者,不在此限。
四、水措資料及其相關書面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廢(污)水、污泥其產生、收集、運送、輸送、處理、前處理、排
放、計量等相關資料、圖說。有特殊情形者,如原廢(污)水水質
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暴雨或停電等情形,其操作處理流
程。
(三)採樣、檢測、監測相關資料、圖說。
(四)緊急應變方法。
(五)相關設施及管線工程之設計、圖說。
(六)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另
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項目、濃度及排放量。
五、納管事業,其同意納管文件影本。
六、採行土壤處理者:
(一)土壤及地下水相關檢測報告。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試驗單位、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認定文件影本。
(三)土地區段地籍資料影本及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之同意文件影
本。
七、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受託處理同意文件影本。
八、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影本。
九、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以下簡稱
環評書件)影本。
十、屬本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其揭露
排放廢(污)水污染物之濃度與排放量計算等之相關文件。
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或再經曝氣處
理後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其農業主管機關審查
同意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影本。
十二、畜牧業或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其畜牧
糞尿部分作為農地肥分者,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
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影本
。
十三、申請資料確認書。
十四、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五目及第六款第一目之文件應經技師簽證。
核發機關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採土壤處理者,其適用土地區段位置。
六、核准水措種類及有效期間。
七、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