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設立階段
( 105 年 10 月 28 日)
第9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 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設置土壤前處理設施前。
四、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五、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六、設置貯留設施前。
七、設置稀釋設施前。
八、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九、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