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1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 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 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 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 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3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 ,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 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第4條
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 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

海域地面水體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環境保育。

第5條
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 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第6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