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 106 年 09 月 13 日)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 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 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 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 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